劳动合同“自动续签”,是否有效
建立劳动关系,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在实务中,经常遇到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上有“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续签”的约定,那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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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“自动续签”,是否有效?
律师解答:
一般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。劳动合同的签订,旨在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,促进劳资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劳动合同具有人身属性,自动续约条款是否有效,应视合同具体条款的约定。若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自动续签条款,并明确续工时限,该条款不存在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和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,视为有效。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,对于劳动合同的续签无其他异议,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续签时,可制作《劳动合同续签确认书》,对双方续签的意思表示及原合同条款的继续履行作一个书面的确认。
律师补充:
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:
(一)用人单位的名称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;
(二)劳动者的姓名、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;
(三)劳动合同期限;
(四)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;
(五)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;
(六)劳动报酬;
(七)社会保险;
(八)劳动保护、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;
(九)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。
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、培训、保守秘密、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劳动合同法》
第十条 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】建立劳动关系,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
已建立劳动关系,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
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,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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